最新通報:2020年11月2日上午8點左右,在溫州甌江口淺灘一期起步區B—09街坊東區B-09C(一標)建設工地內,一名工人疑似被水泥塊砸到頭部(疑似未正確佩戴安全帽),后送往溫州附二醫甌江口院區搶救無效死亡,共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成立了由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應急生態局牽頭,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工會、靈霓派出所等單位人員組成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江新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11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應急搶險救援情況,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事故發生在溫州甌江口淺灘一期起步區B—09街坊東區B-09C(一標)工地內,位于霓祥南路與甌采路路交叉口附近,該建設項目2020年10月18日開工,工程規模146000㎡,合同價格21017.800萬元,事故發生時處于地下室基礎階段。
浙江眾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2MA2ATEABX2(1/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城東街道旭陽路6688號總部經濟園3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董夢旭,注冊資金:壹仟萬元整,成立日期:2019年04月25日,營業期限:2019年04月25日至長期。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建筑勞務分包;勞務派遣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注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穆仕飛,男,漢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址:貴州省習水縣大坡鄉田壩村茶灣組,身份證號:522132199202235416,破樁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020年11月2日上午7點45左右,破樁人員穆仕飛在溫州甌江口淺灘一期起步區B—09街坊東區B-09C(一標)工地內進行破樁作業時,不慎被傾倒的樁頭砸中頭部(疑似未正確佩戴安全帽),附近的工友發現后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后被送往甌江口新區醫院(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搶救,9點45分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人身傷亡支出、善后處理等費用合計約150萬元。
破樁工人穆仕飛,安全意識淡薄,對作業區域的風險因素認識不到位,警惕性不高,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進入可能發生樁頭傾倒的區域,被意外倒下的樁頭砸傷頭部,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浙江眾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職責履行不到位,對勞務人員的現場管理不到位,對勞務人員的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導致作業人員在樁頭破除過程中對崗位風險認識不清,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進入危險區域,避讓不及時被樁頭砸傷,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1、穆仕飛,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進入可能發生樁頭傾倒的區域,被砸傷頭部,鑒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2、浙江眾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員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對員工的現場管理不嚴格,導致員工的安全意識、防范能力不足,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員工的違規高危行為。處罰建議如下:
由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對浙江眾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3、浙江眾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董夢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員工的現場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處罰建議如下:由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對法人董夢旭進行立案處罰。
這起事故的發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對破樁作業過程中的風險隱患認識不足,存在著麻痹大意的情況。浙江眾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加強防范,杜絕此類事故發生,落實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總包單位要加強對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監管,對施工過程中的各類生產作業要完善規章制度和防護措施,對作業人員加強崗前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工作,加強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統籌協調工作。
2、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操作技能、應急避險能力和遵章守紀的自覺性。修訂完善相關救援預案,要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員工的突發事故處理意識和能力。
3、主要負責人要依法履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甌江口產業集聚區浙江新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11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21年7月1日
新《安全生產法》9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國家標準《安全帽》規定,產品說明必須聲明“為充分發揮保護力,且安全帽佩戴時必須按頭圍的大小調整帽箍并系緊下頦帶”。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戴安全帽不系下顎帶的行為時,可以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隱患,并處罰款,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